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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婉平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84号 

被告人莫婉平,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住**镇**村**组**号。

辩护人李小兴律师,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源区,住**镇**村**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住**乡**村**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婉平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林某某、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20年3月始,被告人林某某、赖某某通过共同出资方式向被告人莫婉平购买冰毒,后两人在林某某租住的东莞市**镇**山庄**栋**房或赖某某租住的东莞市**镇**模具厂**宿舍容留另一人以“追龙”方式吸食冰毒,其中在赖某某处容留林某某吸食冰毒约七八次,在林某某处容留赖某某吸食冰毒约五六次。

二、莫婉平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莫婉平通过低价向上家微信昵称“陶平”男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高价转卖给林某某(微信号peng8****,昵称“笑看人生”)、赖某某及吸毒人员石某某(微信号henhen****,昵称“狠狠”)的方式赚取差价,情况如下:

(一)贩毒给林某某事实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毒品9次。双方交易方式为:先由林某某负责微信联系莫婉平确定购买毒品金额并转账,莫再将毒品放在东莞市**镇**村**公寓附近位置,由林某某、赖某某过来取或约顺风车司机代取再转交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具体经过如下:

1.2020年4月26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500元;

2.2020年5月2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300元;

3.2020年5月6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400元;

4.2020年5月12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400元;

5.2020年5月25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400元;

6.2020年5月30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500元;

7.2020年6月6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450元;

8.2020年6月7日,林某某和赖某某共同出资向莫婉平购买冰毒400元;

9.2020年6月24日21时许,林某某微信联系莫婉平购买冰毒并转账400元给莫,并约好滴滴顺风车司机在东莞市**镇**公寓取冰毒后送至东莞市**镇**街,后司机报案。接报民警于次日凌晨0时许在东莞市**镇**商场一路边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和赖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1时许在东莞市**镇**村**菜馆抓获被告人莫婉平。

(二)贩毒给石某某事实

1.2020年5月31日22时许,吸毒人员石某某微信联系莫婉平购买1800元冰毒,并约好在东莞市**科技园区靠近**镇处交易,莫婉平事先以600元向 “陶平”购得1克冰毒,后在上述地点将1克冰毒交给石某某,并收取微信转账1800元;

2.2020年6月16日14时30分许,吸毒人员石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莫婉平购买1800元冰毒,并约好在东莞市**镇**酒店附近处交易,莫婉平事先以600元向“陶平”购得1克冰毒,后在上述地点将1克冰毒交给石某某,并收取微信转账1900元(其中100元为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秤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莫婉平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婉平、林某某及赖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婉平、林某某及赖某某均无视国法,其中莫婉平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林某某、赖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莫婉平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林某某、赖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清、张丽娴

2020年10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莫婉平等三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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