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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小弟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莫小弟,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号。201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8 年12月12日 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在海南省万宁市被抓获,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小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7 日20时许,被告人莫小弟来到被害人符某甲(委托符某乙报案)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湾的家中,盗窃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后离开。

2020 年3 月17 日21时许,在**栋别墅盗窃后,被告人莫小弟来到被害人傅某某(委托周某某报案)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湾的家中,盗窃港币47000 元、笔记本电脑2 台、平板电脑2 台、手机3 部及大量金银首饰。

被告人莫小弟盗窃后逃到谭某某的住处广西南宁市**区**路的出租屋,并将部分赃物存放在该出租屋内,2020年3月22日谭某某因吸毒被南宁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民警抓获,从其住处扣押被盗项链5条、戒指1枚、玉手镯1只、手表2只、手机1部、平板电脑1部;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莫小弟在海南省万宁市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缴获平板电脑1台、手表1只、手机1部、银行卡1张。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部分被盗首饰及二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8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蒙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符某乙的报案与陈述;

4.被告人莫小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小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小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小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莫小弟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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