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莫小虎,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如皋市**街道**家园**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0年2月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因吸毒,于2017年5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莫小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小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小虎于2019年9月至10月,在如皋市如城街道,采取推门入室、拨锁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洋河系列白酒共计10瓶,物资价值人民币366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莫小虎于2019年9月中旬一天凌晨,在如皋市**街道**苑**幢居民许某某家车棚内,采取推门入室手段,窃得洋河天之蓝白酒6瓶,物资价值人民币1668元。
2.被告人莫小虎于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在如皋市**街道**苑**幢居民郝某某家车棚内,采取拨锁等手段,窃得洋河梦之蓝3(52度)白酒4瓶,物资价值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小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许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莫小虎的供述与辩解;
1. 如皋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四中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笔录》;
1. 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调取相关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小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小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小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小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小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健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小虎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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