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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开红盗窃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被告人莫开洪,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年8月8 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开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莫开洪进入彝良县**镇**宾馆,将被害人陈某某放于该宾馆值班室沙发上的价值950元的一部VIVOPLAY5A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缴发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开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开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开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具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莫开洪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开洪现被羁押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96页,视听资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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