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忠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莫忠祥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二人合意偷盗手机后离厂,由王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在博罗县**镇**厂宿舍熟睡之机,将其一部Y7S 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盗走。作案得逞后,莫忠祥、王某某将手机销赃给博罗县**镇**手机店老板张某某,赃款人民币700元由两人均分。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忠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忠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莫忠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忠祥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文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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