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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忠祥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莫忠祥,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村委会****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2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忠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莫忠祥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二人合意偷盗手机后离厂,由王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在博罗县**镇**厂宿舍熟睡之机,将其一部Y7S 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盗走。作案得逞后,莫忠祥、王某某将手机销赃给博罗县**镇**手机店老板张某某,赃款人民币700元由两人均分。破案后,赃物已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忠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忠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莫忠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忠祥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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