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莫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租住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冒充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领导,以内部指标到警校就读、到支队工作的名义,于2018年3月至8月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岳某甲、莫某乙、莫某丙、彭某某、姜某某、岳某乙、罗某某、莫某丁等人共计人民币1834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莫超以安排莫某乙到支队做辅警为由,分别于3月29日、4月15日、4月12日、4月30日、5月11日、6月2日、7月27日、7月28日通过微信八次共收取莫某乙19100元;
(2)莫某以安排莫某丙到支队做辅警为由,于2018年4月份收取莫某丙的母亲莫某壬现金13800元;
(3)莫某以安排邓某某的亲戚到支队做内勤为由,于2018年5月份通过微信收取邓某某(通过岳某甲转账)3500元;
(4)莫某以安排莫某丁到支队做后勤为由,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微信收取莫某丁(通过莫某乙转账)3500元;
(5)莫某以安排罗某某到支队工作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21日通过微信收取罗某某(通过莫某乙转账)5500元;
(6)莫某以安排彭某某、姜某某到邵阳市交警支队队工作为由,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微信收取彭某某11000元;
(7)莫某以公安局内部指标安排岳某甲的儿子邓某甲就读警校并包分配为由,于2018年5月份收取岳某甲现金27000元;
(8)莫某以公安局内部指标安排邓某某女儿岳某某就读警校并包分配为由,于2018年5月23日在岳某甲家中收取邓某某现金50000元,于2018年7月18日在邵阳市某饭店收取邓某某现金50000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莫某在邵阳市三八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收条、收受现金照片、缴获物品图片、微信转账记录、短信记录截图、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证明;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石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莫某丙、莫某乙、莫某丁、邓某某、岳某甲、彭某某、姜某某、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冒充人民警察,多次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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