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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显跃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莫显跃,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30日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显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莫显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显跃,听取了被告人莫显跃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显跃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显跃于2019年8月29日15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螃蟹岬地铁站D出口处,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奇蕾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姚某某。被告人莫显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莫显跃的户籍材料及前处材料等;4.被害人姚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莫显跃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显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显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显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累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显跃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姚某某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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