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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景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46号

被告人莫景聪,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景聪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8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莫景聪受同案人郑锋(已起诉)指使,驾驶号牌为粤A2****的日产牌面包车,将郑锋收购的8只穿山甲运回本市白云区******号的过程中,行经白云区**街与**街交界路口被民警盘查,遂驾车逃至******停车场内后即弃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上述车辆内缴获穿山甲活体8只。经鉴定,上述8只穿山甲均为马来穿山甲,价值人民币3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穿山甲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扣押清单、电话通讯记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莫景聪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景聪结伙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景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莫景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彩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景聪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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