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莫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0********,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63********,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病于2018年8月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6********,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4********,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己,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3********,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丙、莫某丁、木某某、莫某戊、莫某己等七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丙之妻热某某于2018年5月从冕宁县**镇家中离家出走,莫某丙几经查找后怀疑其妻在会东县雪山乡坪子村村民何某某家中。
2018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莫某丙及其哥哥莫某丁召集木某某、莫某戊、莫某己、莫某乙(不起诉)、莫某甲(不起诉)等人连夜赶至会东县**乡**村。在确定热某某就在何某某家中后,莫某丙、莫某丁等人对何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何某某、热某某带至冕宁县**镇莫某丙的家中,要求何某某通知亲属过来处理此事,但未果。
2018年7月1日上午11时许,莫某丙及其亲属将何某某带至冕宁县公安局**分局进行处理,后由冕宁县公安局将莫某丙及其亲属及受害人何某某移交至会东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某、付某某、莫某乙、莫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丙、莫某丁、木某某、莫某戊、莫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丙、莫某丁、木某某、莫某戊、莫某己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起诉书2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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