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274号
被告人莫某,男性,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2020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莫某与被害人邓某平在我市大涌镇叠石村旭红家具厂油漆部处,因工作矛盾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莫某将被害人推倒撞向旁边家具大床后致其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7月8日,被告人莫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莫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书记员:董 某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现被取保候审(183*******保证人刘纯188******;
2.案卷材料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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