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我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我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9月14日间,被告人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微信接单的方式,收取钱某某、许某某等6人“地下六合彩”码单,通过微信将投注情况上报给被告人严某某,严某某再将码单上报给林姓男子(未到案,姓名等信息不详)。根据当日“地下六合彩”开奖情况,林姓男子、莫某某、严某某依次按照层级关系,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与下线进行结算。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严某某支付买码赌资共计249280元,从中非法获利6589元;严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8000元。
此外,2018年8月4日至2020年9月20日间,被告人莫某某还通过微信向刘某某(未到案)上报“地下六合彩”码单,向严某某微信转账买码赌资共计370035元,并按照3%的提成,从中非法获利11101元。
本案由参赌人员徐某某举报后案发,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于2020年9月23日接报警后,于当日传唤被告人莫某某接受讯问,莫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缴违法所得6600元。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严某某到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缴纳违法所得等款项共计10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4台;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买码资料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徐某某、钱某某等4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莫某某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6人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投注赌博活动。其中,莫某某涉案金额619315元,非法获利17690元;严某某涉案金额249280元,非法获利8000元。被告人莫某某、严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凌辉
副检察长:丁思琦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严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手机4台;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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