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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冯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81985********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社**小**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薛源,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厂送货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村**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袁某某、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月28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3月27日分别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莫某某在其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社**小**号的住宅楼顶种植、晒干毒品大麻叶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络并多次贩卖大麻叶给被告人袁某某、冯某某等人,再根据他们提供的收货地址,冒用“何**”的他人身份证件,通过百色市凌云县的**快递点将大麻叶大肆邮寄到全国各地,而被告人袁某某、冯某某则从中倒卖大麻叶以赚取差价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9日,吸毒人员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双方约定冯某某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贩卖10克大麻叶,后卢某某向冯某某微信转账1050元人民币,并将收货地址发给冯某某。

冯某某收到上述毒资后,遂微信联系其毒品上家刘某某(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已于2018年11月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双方约定刘某某以人民币88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出售10克大麻叶,冯某某通过微信扫描收付款二维码支付了毒资880元,并将卢某某转来的收货地址发给刘某某。

刘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袁某某,双方约定袁某某以人民币83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10克大麻叶,并邮寄到卢某某指定的收货地址,后刘某某通过扫描袁某某转来其朋友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扫描收付款二维码转账毒资给袁某某。

袁某某接着联系被告人莫某某,双方约定莫某某以人民币2880元的价格向袁某某贩卖40克大麻叶并分别邮寄到四个不同地址(共四单交易,每单交易10克大麻分别计人民币720元,包括邮寄10克大麻至卢某某指定的收货地址),袁某某通过杨某某的微信账户将人民币2880元毒资转账至莫某某,莫某某收到毒资后,冒用“何某某”的名义通过品骏快递将上述四单大麻叶寄出,其中的10克大麻邮寄至卢某某指定收货地址的湖南省郴州市“雷某某”。“雷某某”收到上述快递后再通过圆通快递转寄给卢某某,后侦查机关在深圳市盐田区东部华侨城办公楼的丰巢自取柜查获上述快递,经检查内含约10克大麻。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绿色干叶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经统计,仅2018年8月至案发前,袁某某与莫某某频繁通过微信联系交易邮寄毒品,袁某某则利用杨某某及其名下微信账户多次接收他人转来毒资后再转账给莫某某并从中牟取差价,经统计有 37笔转账记录、金额总计人民币54520元,而莫某某通过袁某某提供的收货信息快递邮寄毒品给全国各地的购毒人员超过50人次。

2.2018 年初,吸毒人员张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在网上找到被告人莫某某,先后多次以6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莫某某购买10 克大麻叶,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莫某某转账毒资并其收货地址和电话,莫某某则冒用“何某某”的名义通过品骏快递邮寄大麻给张某某用于吸食。2018年9月20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其现场尿检检测结果呈大麻阳性。

3.2017 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吸毒人员黄某某(已被行政拘留)先后7次向微信好友、被告人莫某某购买大麻叶,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莫某某转账毒资共计人民币11500元毒资并提供其收货地址和电话,莫某某则冒用“何某某”的名义通过品骏快递邮寄大麻给黄某某用于吸食。2018年11月21日,黄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投案自首,其现场尿检检测结果呈大麻阳性。

经查,2018年8月24日15时许,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社**小**号后副楼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并在该住处缴获毒品大麻856.31克、火麻49.18克和大麻原植株16株。经鉴定,从莫某某家中搜查出的4份疑似毒品绿色干叶检材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经认定,从莫某某家中搜查出的原植株样品为大麻叶。2018年8月27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9月30日,民警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和办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证件资料、称量、取样笔录等,大麻叶认定意见文件,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辨认材料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快递点快递查询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刘**贩毒案案卷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吴某某、谢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公(司)鉴(毒)[2018] 08075、09007号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数据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毒品大麻原植物并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旭

2019年4月4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袁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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