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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卢氏县**局工作,住卢氏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2月2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卢氏县**公司工作,住卢氏县**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3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涉嫌信用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国**银行卢氏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8269**********),额度30000元,在透支消费1万余元后,明知被告人莫某某已欠外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将该信用卡交其使用,并在莫某某使用中不断提高信用卡额度至85000元,后莫某某使用固定额度及临时额度共计89547.97元不归还。自2018年6月开始,中国**银行及卢氏县支行通过短信、信函、电话、上门共计29次向刘某某催收,刘某某将催收情况告知莫某某,但二人均不归还,2019年1月15日,中国**银行卢氏县支行向卢氏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刘某某、莫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20年2月20日共计归还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催收函等书证;宋某某的证言;讯问视频资料;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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