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刘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8日补回。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10月9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5名民工到广西**林场**站**林班**小班砍伐二人向周某某购买的桉树。莫某某于同日雇请莫某乙驾驶桂0*****3号多功能拖拉机到上述地点运输桉木。民工砍伐桉树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民工和莫某乙逃离现场,莫某乙的多功能拖拉机及其运输的桉木被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莫某某、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调查,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无证砍伐的树种为巨尾桉,林木蓄积量为12.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山界林权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调取证据有关问题的复函、收条、木材检尺码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归某某、莫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树木采伐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关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延期使用的通知、鉴定意见通知书;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并且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