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苍梧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因病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2005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8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叶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叶某某为了容留他人卖淫,先由叶某某租下郁某某**镇**路路口**按摩店作为门面,旁边出租屋二楼作为卖淫场所,并租了**镇**路**号**房提供给卖淫女作为住宿,该店平时由被告人莫某某作为管理,叶某某作为协助。2020年4月初开始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叶某某多次容留卖淫女黎△青、钟△莲在其租赁的场所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黎△青、钟△莲的每人每次50元的容留卖淫费用。2020年6月30日晚,卖淫女黎△青、钟△莲正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叶剑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叶某某为获取利润,租赁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叶某某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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