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2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麻涌镇**服务管理站管理员,协助*警务室办理居住证工作。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村**,东莞市寮步镇**照相馆经营者。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元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东莞市黄江镇**车务经营者。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吕某某,北京**(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受贿罪,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行贿罪一案,由东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莫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上述案件系关联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7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8月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利用其担任东莞市麻涌镇**村**人服务管理站管理员,受**村村民委员会派遣到东莞市**分局**派出所东太警务室协助办理居住证的职务便利,违规为中介人员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办理居住证,并非法收受周某甲、周某乙给予的财物,合计约58.2万元。
一、2016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与莫某某约定,由周某甲提供非**村辖区居住的流动人员的客户资料给莫某某,莫某某则利用其协助**警务室办理居住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违规办理居住证,初期为违规申领新证、补办证件,于2018年5月许新增违规续期居住证,对相关人员居住证上的“有效期限”、“居住地址”信息进行重新刷写。经统计,截止2018年12月,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为周某甲违规办理居住证共计约2400张,其中变造居住证约150张;通过微信收取周某甲转账共计397913.08元,扣除工本费及邮寄证件等费用,实际获利约33.7万元。
二、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乙与莫某某约定,由周某乙提供非**村辖区居住的流动人员的客户资料给莫某某,莫某乙用其协助**警务室办理居住证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办理相关人员的居住证,初期为违规申领新证、补办证件,于2018年5月许新增违规续期居住证,对相关人员居住证上的“有效期限”、“居住地址”信息进行重新刷写。经统计,截止2018年12月,莫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为周某乙违规办理居住证共计约1700张,其中变造居住证约52张;通过微信收取周某乙转账共计264420元,实际非法获利约24.5万元。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莫某某在东莞市**分局**派出所**警务室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在东莞市寮步镇**照相馆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乙在东莞市**镇**塑胶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截图、职务职责证明材料等书证,证人赵某某、莫某丙、史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变造身份证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二O一九年九月十九日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十八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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