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现住常德市**区**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5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50308002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现住常德市**区**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李某某(在逃)、叶某某(已起诉)注册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其研发的“全新共享平台”为杨某某所在台湾公司经营的**、**、**三款色情视频APP等非法网站提供支付结算、代收费服务业务,从代收的会员充值费中抽取6%的佣金。
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经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已起诉)介绍成为该公司的代理,提供微信、支付宝帮助该公司代收淫秽网站会员充值费。二人均是按照王某某所教的方法,通过微信关注微信公众号“**”,按照操作指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系统弹出银行账号、姓名、归属银行进行充值,再将转账的截图、准备用于收款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上传到公众号里面的充值板块。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台审核通过后,莫某某、唐某某的公众号ID里面就会显示其充值的金额,这个金额包括其转账的充值金额和该公司给其的1%的返点金额。之后,莫某某、唐某某就可以通过其上传到公众号里面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进行收款了,每收到一笔资金,App账号中显示的金额就会相应减少。在其充值金额用尽后需再次转账给该公司指定的账户进行充值,然后才能继续收款。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8年7月开始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帮助淫秽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其在收款十天左右后看到评论中有“会员”、“视频”的字样,知道了是帮涉黄网站收款。从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底共转账了233.7422万元至该公司提供的用于接受代理充值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中。至2019年7月份案发时,莫某某的收款ID上还有3万元的充值余额未收款。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2月开始作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帮助淫秽网站收取会员充值费,在其开始收款十天左右后,其发现有付款的顾客通过留言中附有淫秽截图,有顾客留言说“充值了还不是会员”、“还无法观看”之类的,就知道是帮淫秽网站收款。被告人唐某某从2019年2月份至2019年7月共转账了252.0348万元至**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接受代理充值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中。
2019年6月13日,谢某某、袁某某、谌某某、苏某某、钟某某等人在鄱阳登录域名为**的网站发现该网站上有** APP的下载链接。下载后,发现** APP是传播淫秽物品的APP。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客户端勘验,发现截止2019年7月16日网站VIP充值会员有192.459万个,有淫秽视频62736个,侦查机关通过录屏方式在线提取了‘**’网站中的599个视频,经鉴定全部为淫秽视频。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莫某某、唐某某各退赃4万元,均已交到鄱阳县财政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莫某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33万余元,唐某某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52万余元,均达到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莫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霞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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