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长沙市**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邵阳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家住嘉禾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市场**村**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10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巷**号**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家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家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中豪城南时代,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家住长沙市雨花区**巷**路**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家住邵阳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住邵阳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于2020年4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雷某甲、吕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熊某甲、张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纠结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雷某某、雷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熊某甲,先后在广东深圳市、湖南长沙市**菲律宾马尼拉建立并经营凤凰娱乐、全民娱乐、大利国际、天天娱乐、腾讯娱乐五个网络赌博网站供他人进行赌博,五个平台均通过对赌的模式获利,收取赌资共计27886.229353万元,非法获利7452.726033万元。其中莫某某负责全面管理;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是赌博网站代理,具体负责招揽赌客到赌博平台注册并充值进行赌博;李某某是财务客服人员,具体负责赌客的充值提款提供服务以及制作上述五个平台每个月的财务报表和代理、客服人员每月的工资表;徐某某、熊某某是客服人员具体负责通过客服QQ与赌客沟通,为赌客充值和提款提供服务;雷某甲、雷某某是技术维护人员,两人负责开发天天娱乐、全民娱乐两个网络赌博平台网站并为网站提供日常技术性维护;熊某甲为上述网络赌博平台的资金流转提供银行卡并负责将赌资取现和为代理人员发放工资。其中:1.唐某某于2017年3月份在深圳入职,先后在深圳、长沙、菲律宾马尼拉做过凤凰娱乐、全民娱乐、天天娱乐和腾讯娱乐的代理,2017年8月升职至业务经理。从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任职期间,唐某某发展的赌客一共在上述四个平台充值了62849392.08元进行赌博,非法获利总额为4788309元。
2.王某某于2017年10月份在深圳入职,后升职为业务主管,先后在深圳、长沙、菲律宾做过凤凰娱乐和全民娱乐的代理,任职期间非法获利总额2353057元。
3.吕某某于2017年10月份在深圳入职,后升职为业务主管,先后在深圳、长沙、菲律宾马尼拉做过全民娱乐、天天娱乐和腾讯娱乐的代理。任职期间非法获利总额404751.60元。
4.刘某某于2017年5月份在深圳入职,后升职为业务主管,先后在深圳、长沙、马尼拉做凤凰娱乐和全民娱乐的代理,2019年2月份离职,任职期间非法获利总额420998.27元。
张某某于2019年4月份在菲律宾马尼拉入职,做天天娱乐的代理,2019年6月份离职,任职期间非法获利23784元。
雷某某、雷某甲于2017年底2018年初开始为莫某某开发全民娱乐和天天娱乐两个网络赌博平台网站和APP并负责日常维护。从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任职期间,雷某某一共获利837112元。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份,雷某甲一共获利827787.64元。
熊某甲通过为莫某某的网络赌博平台的资金流转提供银行卡并负责取款的方式一共获利107000元。
李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均为财务客服人员,均领取固定工资。从2017年2月至2020年3月份任职期间,李某某一共获利204260元。从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任职期间,熊某某一共获利113486元。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任职期间,徐某某一共获利93967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小区**栋**单元**室从事腾讯娱乐(网址为http://www.txgm8.com,与莫某某的腾讯娱乐不是同一个平台)赌博网站的外部代理,主要负责招揽赌客到该平台充值进行赌博。2019年12月份,蒋某某经吕某某介绍也开始从事该平台的代理。从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吕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刘某某非法获利3万元,蒋某某非法获利1万元。王某某一共为该平台发展了144名赌客,涉及赌资315674元。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尹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施某某、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雷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熊某甲、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雷某某、雷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熊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熊某甲等人于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先后建立凤凰娱乐”、“全民娱乐”、“天天娱乐”“大利国际”、“腾讯娱乐”等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有组织地、比较固定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接受赌资数额共计27886.229353万元,非法获利共计7452.726033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莫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受莫某某的指使,为赌博网站招揽客户并从中参与利润分成,收取赌资6284.939208万元,违法所得为478.8309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受莫某某的指使,为赌博网站招揽客户并从中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为235.3057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承担大部分招揽赌客的业务和对其他业务员进行管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熊某某受莫某某的指使,负责收取赌资、咨询和发放工资、提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雷某某、雷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然为莫某某等人提供网站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共计166.489964万元,属情节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吕某某受莫某某的指使,为赌博网站招揽客户并从中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为40.475160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受莫某某的指使,为赌博网站招揽客户并从中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为42.099827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受莫某某的指使,为赌博网站招揽客户并从中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为2.3784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熊某甲受莫某某的指使,明知是赌博网站的资金,仍然为其提供支取资金的帮助,在该犯罪集团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另,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蒋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担任“新腾讯娱乐”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接受赌资31.5674万元,被告人吕某某违法所得为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为3万元,蒋某某违法所得为1万元。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欣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被告人莫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雷某甲、吕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熊某甲、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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