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乡**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经事先商议后结伙至安吉县**镇**社区村委篮球场边被害人李某某的租房,采用撬锁、推门手段进入该租房内窃取被害人放于租房内的美的牌空调内外机一台及黑色电磁炉一个,后被告人莫某某将该空调内外机、电磁炉以及撬门用的老虎钳、扳手藏匿于安吉县**镇**村自己租房内。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分别在自己的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认定,被盗的美的空调内外机共价值人民币1440元,被盗的黑色电磁炉价值人民币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二人具有坦白、退赔、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若一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吉。(莫某某183*******;张某某150*******)
2.侦查卷2册。
3.检察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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