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电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出生日期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5********,壮族,文化程度大专,电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路***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市场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日期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电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市场旁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莫某某、张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经密谋,由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R49***的南京开沃牌白色货车搭载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三角岭村高架桥底,三人分工合作,利用三角铁、胶钳、扳手、葫芦、钢丝绳等电力工具,采用车辆捆绑电缆的方式将埋在地下的,因高压故障致暂停通电使用的长28米的新亚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93.92元)盗走。盗得财物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起获被盗电缆及驾驶的车辆、三角铁、胶钳、钢丝绳、铁锤、铁笔、葫芦等作案工具一批。次日,被告人莫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方作出了赔偿,被害方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胶钳一把、扳手一个、三角铁二条、葫芦二个、钢丝绳一条、布绳二条、铁锤一把、铁线一小捆、铁笔一支;2.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验报告书、入所体检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信息查询、谅解书;3.证人刘某国、何某辉、杨某彬的证言;4.被害人长讯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袁某光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莫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莫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莫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莫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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