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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张某某等3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28号 

(1)被告人莫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油库附近。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被依法逮捕。

(2)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组**栋**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组**栋**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被依法逮捕。

(3)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小区**梯**楼**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得知被告人莫某某处可以办理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车驾驶证的信息后,向被害人吴某某、谭某某、张某甲等24人收取个人资料、相片和以人民币1300元至9000元不等价格购买驾驶证的费用后交给莫某某,由莫某某将胡某某交来的被害人的资料和费用再交给陈某某(在逃)后,共办理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21本。

2、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莫某某处可以办理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车驾驶证的信息后,向被害人吴某甲、胡某甲、谢某某等21人收取个人资料、相片和人民币1400元至14000元不等价格购买驾驶证的费用后交给莫某某,由莫某某将张某某交来的被害人的资料和费用再交给陈某某(在逃),共办理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车、小车驾驶证16本。  

3、2020年5月期间,叶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告人莫某某处可以办理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车驾驶证的信息后,向被害人江某某、吴某乙、刘某某等20人收取个人资料、相片和以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不等价格购买驾驶证的费用后交给莫某某,然后莫某某将叶某某交来的被害人的资料和费用再交给陈某某(在逃),共办理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车驾驶证9本。  

4、被告人莫某某除将胡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分别交来的各被害人资料和购买驾驶证的费用交陈某某外,其个人还向王某某、何某某等12名被害人收取个人资料、相片和以人民币1000元至8500元不等价格购买驾驶证的费用后交给陈某某(在逃),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摩托车驾驶证10本。综上,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本人及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买卖不用参加任何培训、考试的摩托车、小车驾驶证合计56本。

经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经委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收缴的部分被害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鉴定,结果均为假驾驶证。

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胡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5月29日、7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图、照片;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张某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是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三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6张;

3.随案移送涉案物(详见随案移送赃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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