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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曹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24号

被告人莫某某, 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900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28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莫某乙、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莫某乙、曹某甲伙同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约于2020年6月20日开始,在位于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市场*巷里*塘一空地后面的一巷子内,聚众以“板九”或“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该赌档由莫某某提供场地、赌博工具,莫某某并负责在赌档外看风,莫某乙、曹某甲等人在赌赌档参赌旺场、叫路过的人员参赌、参与发牌抽水等。该赌档每天参赌十多人,每天抽水7000元至8000元不等,赌档收益由莫某某占三分之一,收益的三分之二由曹某甲、莫某乙、谭某某等人平分。至被抓,该赌档共抽水约30000元,莫某某分得约10000元,莫某乙分得约5000元,曹某甲分得约5000元。2020年7月16日1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档,抓获被告人曹某某、莫某乙以及参赌人员莫某丁、袁某某等人,当场查获赌桌一张、赌牌多张、赌资一批等物品。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蕉利西巷村民小组**巷**号抓获被告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查获的赌具和赌资等物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袁某某、莫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莫某乙、曹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莫某乙、曹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莫某乙、曹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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