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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4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职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路**花园**座**。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身份证号码440104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职业,住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个体户,住江门市新会区**镇**路**村**巷**号。2019年7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职业务工,住江门市蓬江区**里**号。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江门市新会区**镇**街**号**。2019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5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住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4402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江门市新会区**镇**区**号。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务工,住江门市新会区**镇**路**号**。2019年6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信宜市**镇**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信宜市**镇**村**号。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吴某某、严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经密谋后,于2018年12月开始分别在由二名被告人合股经营的本区**镇**广场三楼**动漫电子游艺城、**动漫电子游艺城内(以下简称“**游艺城”、“**游艺城”)放置赌博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从中非法牟利。其中,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经密谋后,于2019年4月18日开始在**游艺城内放置水果电子游戏机6台用于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59856元。

自2018年12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受雇担任上述两间游艺城的法人代表并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叶某某受雇担任**游艺城的主管人员,负责维持经营秩序;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陈某乙先后受雇就职于**游艺城,负责组装、维修、调试赌博机、记录、核对赌博机营收数据以及防止参赌人员捣乱、作弊,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乙还负责以回购奖品的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被告人严某某、梁某某、陈某甲先后受雇就职于**游艺城,其中被告人严某某、陈某甲负责组装、维修、调试赌博机、记录、核对赌博机营收数据以及防止参赌人员捣乱、作弊,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统计赌博机营收数据并向被告人赵某某汇报。上述八名被告人均享有分成。

2019年6月5日,公安人员将上述两间游艺城查处,在**游艺城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乙,并查获狮子电子游戏机7台、捕鸟机电子游戏机6台;在**游艺城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陈某甲,并查获捕鸟机电子游戏机6台、好歌声电子游戏机4台、皇冠电子游戏机6台、水果电子游戏机6台、足球电子游戏机6台。经鉴定,上述41台电子游戏机均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吴某某、严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余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严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吴某某、严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吴某某、严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永存

                                         2020年1月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赵某某、叶某某、吴某某、严某某、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7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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