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28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将在互联网获取的女性照片设置成微信****,用女性照片发朋友圈的方式伪装了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并通过添加附近人的方式加了被害人刘某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莫某某利用伪装的微信号实施诈骗,负责与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语音和视频聊天。莫某某利用伪装成女性的微信号骗取刘某某好感后以多种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财物,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340元。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损失,被害人刘某某对莫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宝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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