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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李某甲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委会****号)。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东路**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巷**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另案处理)明知玳瑁系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买卖其制品,仍然非法销售牟利。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加工制作玳瑁制品在海南省海口市**路**大厦摆摊售卖,莫某某从李某甲、李某乙处购进眼镜框、手镯、平安扣、戒指等玳瑁制品通过淘宝及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张某某在淘宝店铺经营“**特产店”,从莫某某处购进玳瑁制品对外销售。现查明:

2020年3月14日,南京的陈某某在张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42元的玳瑁制品平安扣,张某某付款人民币45元给莫某某,由莫某某直接向陈某某发货,收货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街道**花园蜂巢快递柜。

同年4月2日,南京的鲁某某以人民币154元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玳瑁平安扣一枚,李某丙以人民币226元价格从张某某处购买玳瑁扳指二只,上述玳瑁平安扣、扳指均为张某某从莫某某处购得。

公安机关在莫某某处扣缴疑似玳瑁制品9件,在李某甲处扣缴疑似玳瑁制品6件,在张某某处扣缴疑似玳瑁制品4件。陈某某、李某丙、鲁某某购买的玳瑁制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在莫某某处扣缴疑似玳瑁制品9件中,一只玳瑁眼镜框系莫某某从李某乙处购买,一只梳子及两只戒指系莫某某从李某甲处购买。经鉴定,上述制品为玳瑁制品。根据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玳瑁被列入该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乙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丙、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舜治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联系电话:1897669****)、李某甲(联系电话:1520361****)、李某乙(联系电话:1351982****)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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