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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罗富光抢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8********,壮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4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5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富光,男,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91********,壮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4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5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罗富光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议抢夺他人财物,被告人罗富光同意参与。同日16时许,二人于惠阳区**街道办**路附近路段物色作案对象,期间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在附近的**市场,莫某某、罗富光随即尾随其后至**路附近,趁其不备,由莫某某抢去黄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29.98元),罗富光则在一旁看风,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后二人以每克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将该条金项链卖给东莞**大街**号**店老板杨某某,共卖得人民币7180元,其中罗富光获利3000元。

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于惠州市博罗县**酒吧门前将被告人莫某某、罗富光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莫某某、罗富光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罗富光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莫某某是抢夺提议者,并由其实施抢夺行为,起较大作用。罗富光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运强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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