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64********,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1********,贵州省石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住肇庆市高要区**街道**村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接到娄某某电话称购买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到娄某某人民币500元,后双方约定在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科德村口附近交易。其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被告人莫某某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冰毒,转卖给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0元。同日18时许,在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科德村口的花基旁边处被告人莫某某按约定方式给付毒品冰毒时放下1小袋白色晶体(净重0.36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1包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
二、2020年7月12日12时许,在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要南一路高要区皮肤病肺科医院的大树前,被告人莫某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贩卖人民币700元毒品海洛因和人民币400元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台;2.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娄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6.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鉴华
检察官助理:黄楚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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