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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莫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31号

1、被告人莫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街**号。莫某甲于2019年12月26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莫某乙(绰号“黑白某某”、“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昭平县**镇**村**组**号。莫某乙于2013年1月30日涉嫌赌博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伙同黎某某(绰号“某某乙”,另案处理)以4000元钱租赁邱某甲位于昭平县富罗镇富罗村大坎头组756号后面的老房子用于开设赌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及黎某某在邱某甲家的老房子大厅处,以玉米粒抓摊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20年1月15日,昭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等参赌人员24人、赌资人民币共10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邱某甲、某某丙、欧某某、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乙、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莫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莫某甲、莫东宁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雪芬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乙、莫某甲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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