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8〕12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路**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后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3日止)。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广西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经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9********,壮族,高中文化,广西河池市民族高中学生,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乡**村**屯**号,现住址:金城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广西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经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西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 6月6日向东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东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8日晚,吸毒人员韦卫靠用微信联系被告****,提出想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后覃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莫某某,分三次共跟莫某某购买得四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覃某某自己吸食了一包,而将另外三包交给韦卫靠,韦卫靠为此通过微信红包共支付人民币600元****。覃某某收取红包后也通过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将钱转****。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覃某某分别收取了莫某某、韦卫靠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元。交易结束后不久,莫某某、覃某某、韦卫靠在金城江区解放西路中石化加油站对面河堤处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莫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65克、在韦卫靠身上查获其刚买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覃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18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覃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肆张(毒品称量录像、电子数据、讯问录像)随文移送。
4.涉案手机(“华为”牌壹部、“苹果”牌壹部)随文移送。
5.毒资人民币200元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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