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出租屋,无固定职业。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依法批准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被上网追逃,同年4月16日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投案, 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市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9月13日被依法审批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上网追逃,同年12月10日许某某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许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罗某某(已判决)和许某某合伙成立了湛江市**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初罗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股份二人共同持有。2019年5月份,因二人不合,许某某退出该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安全防护设备的推销、安装、维护等。为了牟利,罗某某和许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附近劳保店购买了有警察标志的制服,制作了盖有各派出所公章的文件、表格、票据等。随后,罗某某、许某某、莫某某等人带着盖有各派出所公章的文件,穿着购买的有警察标志的制服,利用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民警的身份,以每套产品2200元至3600元不等的价格,向工厂、商铺、公司等推销安防产品。
一、许某某伙同罗某某先后以冒充辖区派出所民警的方式向湛江市**家具厂、湛江市霞山区**母婴用品店销售及安装了安防设备,并收取了**家居厂工作人员文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600元、**母婴用品店店长张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200元。安装成功后,罗某某收了安装、维护费用,并先后两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许某某转账了780元、600元。许某某共非法获利1380元。
二、罗某某和许某某闹矛盾分开后,莫某某协助其老公罗某某,先后以冒充辖区派出所民警的方式推销安防产品,莫某某协助罗某某推销成功后,先后收取了湛江市赤坎区**汽车维修部人民币2400元,**家居人民币3600元,**衣柜厂人民币2400元,湛江市赤坎区**木器制品厂人民币3600元,**衣柜厂人民币3600元,**喷绘2400,合计18000元。2019年6月14日罗某某和莫某某身着警察服饰在**家具厂推销产品时,被店主何某某揭发并报案,罗某某当场被抓获。
案发后罗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扣押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许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莫某某骗取18000元,许某某骗取5800元,其行二人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许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莫某某、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莫某某、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潇
2021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是1471507****、1353183****;
2、本案卷宗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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