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531号
被告人莫某甲(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乙(自报),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邓某某、莫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1日1时58分,被告人莫某甲醉酒(经鉴定,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7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粤SB****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邓某某,途经东莞市环城路万江区东莞水道特大桥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FE****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邓某某明知莫某甲醉酒驾车发生事故仍驾车逃逸,莫某甲留在现场后又指使邓某某、莫某乙为其顶包。2018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乙到万江交警大队顶包,做假证称发生事故时其本人是粤SB****小轿车驾驶人,后又做假证称邓某某是粤SB****小轿车驾驶人。2018年10月21日20时许,邓某某在万江交警大队做假证称发生事故时其本人是粤SB****小轿车驾驶人。莫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告人莫某甲、邓某某、莫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莫某乙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邓某某、莫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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