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17〕6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7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霞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霞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商议好从湛江霞山到徐闻交接毒品,随后陈某某驾驶其粤G牌丰田小汽车先出发去徐闻取毒品,之后被告人莫某某驾驶其粤G牌日产小汽车去徐闻与陈某某会合接毒品。当天18时许,莫某某、陈某某各自驾自己的小汽车在徐闻县城一农贸市场附近会合,陈某某将其小汽车后座已放有2袋毒品共12块海洛因的情况告知莫某某,然后将其小汽车交给莫某某驾驶,而莫某某将自己的小汽车交给陈某某驾驶。随后,莫某某、陈某某驾车配合运输毒品从徐闻县城返回湛江霞山,陈某某驾车在前面探路望风以防被警察查获,莫某某驾装有毒品的车跟在后面。当晚9时许,陈某某驾车返回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人大招待所停车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晚9时许,莫某某驾车将海洛因运输回湛江市霞山区并将海洛因拿上其租住的**路**号**房,随后被民警抓获并扣押毒品海洛因2袋共12块,净重4219.99克,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块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海洛因等;
2.书证: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陈某某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4219.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晋怡
2017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陈某某羁押于霞山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7册、光盘12张;检察卷宗1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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