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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韦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81200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被告人韦某甲于2008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广西河池河北派出所拘留15日,2008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广西河池金城江区社区戒毒2年;2009年4月22日因吸毒被广西河池戒毒所强制戒毒2个月;2010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宜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7个半月;2011年7月21日因吸毒被宜州市公安局拘留和社区戒毒2年;2019年7月17日因吸毒被宜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81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等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韦某乙找到被告人韦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双方商定以350元交易半克毒品,其中300元为毒资,50 元为被告人韦某甲的获利;同时被告人韦某乙还找到被告人莫某某,要求其帮忙拿取毒品。后韦某甲从商家“军某某”处购买毒品并交由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莫某某将毒品交由被告人韦某乙安排的顺风车带到深圳,交给被告人韦某乙。被告人韦某乙获取毒品后,带到宿舍,于2020年3月20日与苏某某、文某某、“老某甲”等人共同吸食,并从苏某某、文某某、“老某甲”处各收取150元,从“老某乙”处收取100元,即合计收取550元。此次交易中,被告人韦某乙获利200元,被告人韦某甲获利50元,被告人莫某某未获利。

2020年4月初,吸毒人员苏某某联系被告人莫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莫某某联系上家(“五某某”,身份不明)商定价格为950元,其遂跟苏某某要价1000元,苏某某给其1050元,其中50元为好处费。之后被告人莫某某购买冰毒,并交由苏某某联系的顺风车运送到深圳。被告人莫某某从中获利100元。以上毒品于2020年4月1日由被告人韦某乙、苏某某、“老某乙”、“老某甲”、文某某、韦某丙六人共同在宿舍吸食。

2020年4月5日,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在**街道**大道**工业区**公司宿舍内抓获吸毒人员苏某某及被告人韦某乙,后对贰人做行政处罚。经查,苏某某所吸食毒品来自被人莫某某,遂于2020年7月13日10时许在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抓获被告人莫某某。2020年7月14日,侦查人员在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路**号抓获被告人韦某甲,于2020年7月17日在宝安区**街道**大道**工业区**公司宿舍内抓获被告人韦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韦某甲、韦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韦某甲、韦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韦某甲、韦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涉案物品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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