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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16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22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大院**栋**单元推开未锁门的**房,被告人莫某某在门外望风,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该房内动手盗走被害人曾某某放在床头旁边桌子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又下到该栋**单元的**房门前,被告人莫某某找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门外电闸里的钥匙打开房门后在门外望风,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该房内动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魅族16s 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8元)及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后俩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将盗得的三部手机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宝安区**路**号**房将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抓获。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款退还人民币36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民警迟某、王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扣押、搜查笔录;7.视频资料:案发小区、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取证的录像视频、视频研判、微信转款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莫某某退还人民币36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成和

检察官助理:胡红云

2020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650****、133780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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