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宾阳县,住田东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3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宾阳县,住田东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3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在田东县平马镇“皇家一号小区5栋1单元0403号”冒充江苏省“陕果特产(江苏)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某,通过QQ303930****骗取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史某某的信任后,以为委托工商局王主任办理业务需要缴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史某某将19300元转入嫌疑人莫某某所提供,开户名为:王昆,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卡号为:62155937000******的银行账号上。被害人史某某听信被告人的谎言后,通过自己6227001375270049289的银行卡将19300元人民币汇入涉案银行卡中。

2、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在田东县平马镇“皇家一号小区5栋1单元0403号”后继续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当日,以同样的方式,冒充河北保定市某文具超市的老板“贺某某”及其他单位的主任;并通过QQ122006****联系取得被害人某某某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某某某先支付一笔款项到被告人从赌博平台获取得的开户名为:王某某,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卡号为:62155937000******的银行账号上。被害人某某某先后将10000元、9200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两次转至被告人提供的账号上。

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得知诈骗史某某、某某某的钱款已转入后,立即通过“456棋牌”的赌博平台将诈骗所得洗钱提现出来,两笔钱共提现得36600元;其中黄某某分得15000元,剩下的21600元为莫某某所得。

3、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又在“58同城”网的招聘信息,通过QQ331429****联系“三丰靓城广告公司”的被害人李某某;并冒充该公司的张某某总经理,以支付货款给客户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将8000元钱汇入开户名为:马某某,账号为62220817020******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被害人李某某对张某某的身份信以为真,并将8000元钱打入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黄某某指定的账号上。后经莫从“456棋牌”赌博平台洗出6000元人民币,每人分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正式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