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莫**,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莫某某驾驶川C2****超标二轮电动车沿泸富路从东街方向往琵琶镇方向行驶。当晚20时0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境内泸富路102KM+100M9(小地名:二郎水库口子路段)处,由于天气不好,上坡时电动车的车头右前侧与行走在右侧路边的行人樊某乙左大腿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樊某乙头部后脑勺着地受伤,莫某某本人受伤,电动车受损,樊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莫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莫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49000元,并取得对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
(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鉴定委托书,
(6)现场图、现场照片,
(7)情况说明,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
(9)死亡证明,
(10)证据公开、谅解书,
(11)户籍证明,
(12)领取记录。
2、证人樊某甲、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郁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十三份,起诉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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