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67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 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粤AA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234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超载),沿本市黄埔区黄埔东路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信华路路口,再由东往北右转弯驶入信华路出黄埔东路42米时,遇被害人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黄埔东路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三条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牵引车车头右侧先撞倒电动自行车,右后车轮再碾压章某某,造成章某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日,章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章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 4.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蔚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033****。(保证人赵某某)。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4张,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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