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广西博白县人,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现住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小学文化程度。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莫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23时18分,莫某某驾驶悬挂粤HK****号牌的轻型货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云浮市新兴县113省道137KM+200M(新成工业园路口)路段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粤W3****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某驾驶粤HK****号牌轻型货车逃逸。经查,莫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该宗事故的直接过错,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严重;李某某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李某某虽有违法行为存在,但其行为与该宗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2019年10月22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事故作出认定,莫某某承担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该宗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的事实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线索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蓝某某、蔡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名单、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珍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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