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事实与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G65***重型自卸货车由永康往金华方向行驶,途经本市**镇**国道**地段时,未按信号灯通行,撞上一辆二轮电动车致电动车驾驶员吉某甲受伤。吉某甲经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0日死亡。经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但绝大部份未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病历、死亡证明复印件,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李某甲、吉某乙、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测试单、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死因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6、光盘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超载,未按信号灯通行,驾驶汽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有悔罪表现,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达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被害人家属吉某乙联系电话:;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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