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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7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镇**小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7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湘******自卸低速货车从麻阳县高村镇通溪变电站往兰里镇方向行驶。12时50分许,当车辆行至**镇**村路段时,因行车不当撞倒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莫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麻阳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钝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认定,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莫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约赔偿了全部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协议、收条等;

2.证人索某某、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本案现场勘验笔录;

5.麻阳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忽视行车安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成

肖曼丽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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