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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5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莫某甲驾驶桂N****0小型轿车沿横县云表镇云邓公路由云表方向往邓圩方向行驶,被害人黄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与桂N****0小型轿车同向在前行驶,行驶至横县云表镇云邓公路甲俭村委甲塘屯路段,由于莫某甲驾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致使桂N****0小型轿车右侧车身与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黄某甲跌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莫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莫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莫某甲已经就损害赔偿问题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73858.99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疾病证明等;3.证人黄某乙、莫某乙、莫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甲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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