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2********,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暂住:广西武宣县武宣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桂C****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武宣县武宣镇七星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日11时39分许,行驶至武宣县武宣镇七星大道与康乐南路交叉路口时,在右转弯往康乐南路行驶过程中,碰撞对与同向由陆某某驾驶的武宣1***8号电动自行车,造成陆某某受伤,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陆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部和左上肢严重的创伤、出血、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声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被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梅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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