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山县**镇**州**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粤TNX***轻型普通货车(报废车辆)由陈塘镇往蒙山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241线3065k+800M路段时,莫某某驾驶车辆驶过左侧路面,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桂DZC***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与摩托车乘员黄某某当场死亡。经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遭受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脏器损伤出血、淤血,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者黄某某系交通事故中胸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心脏贯通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莫某某让路人帮忙拨打了110与120电话,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肇事的经过。案发后莫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瑾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