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37号
被告人莫某某,又名莫某甲,男,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7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2013年12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月9日经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月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邓某甲、郭某甲等6人,由卢氏县**村驶往卢氏县**村,行至卢氏县**组路段,该车翻入路外河道,造成邓某甲、李某某当场死亡,邓某乙、郭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张某某受伤。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莫某某血醇鉴定意见和法医鉴定意见;4、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四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二Ο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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