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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04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长岭县人,住吉林省**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合隆至乌兰图嘎公路行驶至62公里处与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死亡。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王某某、易某某、段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元元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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