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强迫卖淫、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莫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卖淫女冯某某、唐某某。莫某某明知冯某某、唐某某是未成年人,仍介绍冯某某、唐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具体行为如下:
2020年6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嫖客李某某联系,后安排卢某某将卖淫女唐某某带到南海区**广场的**公寓,唐某某在该公寓内与李某某进行性交易。唐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李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888.88元,将其中288元转给莫某某作为介绍费。
同月18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与嫖客古某某联系,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南海区**酒店住宿登记入住某**房,并将卖淫女冯某某带到**房间。当天13时许,古某到达上述房间与冯某某进行性交易,莫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古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500元。
同月19日9时,被告人莫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与嫖客古某某联系,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南海区**酒店住宿登记入住**房,并将卖淫女冯某某带到**房间。当天11时许,古某某到达上述房间与冯某某完成性交易,莫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古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1100元。
同月21日,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嫖客,卢某某与莫某某商量,莫某某后安排冯某某前去卖淫。卢某某叫了一辆滴滴出租车将卖淫女冯某某送到禅城区一处出租屋,冯某某在出租屋内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卢某某用其支付宝收到嫖资人民币1360元,将其中360元转给莫某某作为冯某某卖淫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