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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介绍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强迫卖淫、介绍卖淫,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莫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卖淫女冯某某、唐某某。莫某某明知冯某某、唐某某是未成年人,仍介绍冯某某、唐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具体行为如下:

2020年6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嫖客李某某联系,后安排卢某某将卖淫女唐某某带到南海区**广场的**公寓,唐某某在该公寓内与李某某进行性交易。唐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李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888.88元,将其中288元转给莫某某作为介绍费。

同月18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与嫖客古某某联系,后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南海区**酒店住宿登记入住某**房,并将卖淫女冯某某带到**房间。当天13时许,古某到达上述房间与冯某某进行性交易,莫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古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500元。 

同月19日9时,被告人莫某某再次通过微信与嫖客古某某联系,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南海区**酒店住宿登记入住**房,并将卖淫女冯某某带到**房间。当天11时许,古某某到达上述房间与冯某某完成性交易,莫某某通过微信收到古某某支付的嫖资人民币1100元。

同月21日,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嫖客,卢某某与莫某某商量,莫某某后安排冯某某前去卖淫。卢某某叫了一辆滴滴出租车将卖淫女冯某某送到禅城区一处出租屋,冯某某在出租屋内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卢某某用其支付宝收到嫖资人民币1360元,将其中360元转给莫某某作为冯某某卖淫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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