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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9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5195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楼。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莫某某找人私刻了印有“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中英文字样的公章,并假冒该公司股东梁某甲、梁某乙的签名,伪造了一批印有假冒**公司公章的文件,向本省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了“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下简称“**清远分公司”,营业期限2009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3日)。2013年4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以“**清远分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电缆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事后拖欠货款人民币3508544元,并致使**公司在上述民事纠纷中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承担连带责任,被冻结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00多万元。2014年3月8日,被告人莫某某再次假冒股东梁某甲的签名,使用印有假冒**公司公章的文件向本省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清远分公司”的营业期限变更为2014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3日。2015年1月30日,经**公司举报,广东省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城分局依法对“**清远分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本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3个月幅度内对其判处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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