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莫某某, 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许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伙同“捏弟”、“捏军”、“阿宝”等人在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的家中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18年11月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房屋进行突击搜查后。现场查获到莫某某等人涉嫌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笔记本电脑8台、手机4台、手机SIM卡7张,身份证复印件3份、银行卡6张及绑定的通用K宝、U盾等作案工具一大批。经北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所对现场封存的作案设备进行检查,从中提取到非法获取的各种公民个人信息约47万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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