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起,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同案人徐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7910元的价格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呼吸防护套装成品和半成品一批给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决),同案人刘某某则雇佣同案人田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仓库内生产并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呼吸防护套装等物品。同年3月11日,民警对上述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产品一批和封口机等包装设备,并抓获同案人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和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侵权产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越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莫某某和同案人徐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九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璐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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