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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孔家溶社区芙蓉源商务茶楼l楼卡座1包间内,趁卡座1包间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卡座包间内的一台苹果X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2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给了被害人。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6、辩认笔录;7、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已退还了被盗手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39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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